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8]87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神,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对《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 ( 陕地税发〔2005〕46号)中预征率作以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第五条修改为:预征率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项目类型相结合确定,如下表:
项目类型 | 普通住宅 | 非普通住宅(除别墅外) | 别墅、写字楼、 |
设(区)市的市区 | 1% | 1.5% | 2.5% |
其他市(县) | 0.5% | 1% | 2% |
二、调整后的预征率自二OO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积极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二OO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