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陕西省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废止、失效)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8]87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神,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对《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 ( 陕地税发〔2005〕46号)中预征率作以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第五条修改为:预征率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项目类型相结合确定,如下表:

 项目类型
项目所在地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除别墅外)

别墅、写字楼、
营业用房等

设(区)市的市区

1%

1.5%

2.5%

其他市(县)

0.5%

1%

2%


二、调整后的预征率自二OO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积极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二OO八年七月三日

● 全国土增政策集锦(2020年7月版) 土增26个争议专题,各地是如何规定的?● 房企完成销售,就应该进行土增清算吗?●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系列(七)综合运用● 房产企业完工时点如何把握? ●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如何纳税申报● 无偿划转资产之土地增值税分析 ● 合作开发分配房产,收入如何确认?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土增清算,我们是认真的!想要获取更多信息,请扫码关注我。如果您还有实务问题,可以添加微信:3341586979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