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园地税发[2011]33号
本局各处室、稽查局、各税务分局、契税所:为巩固土地增值税工作成果,完善管理机制,落实执法责任,提升管理效能,根据总局、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机制。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09]72号)文件的要求进行,现就主要事项操作标准明确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
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符合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2.查账征收企业提供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为无法表明意见和否定意见的。
二、税务鉴证和造价审计要求
1.查账征收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申报环节,必须提供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2.凡《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对以下项目审核出具保留意见的,或无保留意见但具体核算方法不符合总局、省局文件规定的标准的,纳税人必须提供由具有工程造价审核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工程造价决算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1)同一项目不同类型房产成本费用分摊;
(2)建筑安装成本扣除;
(3)人防工程、地下室、车库成本扣除;
(4)绿化费用;
(5)房产企业收取的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
(6)竞买人(投标人)与土地权属登记人不一致的;
(7)以地补路(工程)项目的土地成本认定;
(8)开发项目红线之外公益性设施的成本处理。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审核管理
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应提供由具有工程造价审核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工程造价决算报告》,如不能提供《工程造价决算报告》或者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凭证或资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真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公布的苏州市住宅工程建筑安装造价定额标准核定扣除。
对于纳税人提供的由具有工程造价审核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工程造价决算报告》确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高于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公布的苏州市住宅工程建筑安装造价定额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向该企业发送《风险告知书》,告知该企业税务风险点及将被列入税务稽查选案范围。
四、备案审核机制
1.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形成核查报告,报税政管理处备案。
2.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形成核查报告,报税政管理处备案。
五、复审机制
主管税务机关清算结束后,由税政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复审。
六、其他事项
今后上级税务机关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