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盐地税发[2010]16号
各县(市)及盐都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五分局:根据《关于盐城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苏地税函[2010]56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住宅(不含普通标准住宅),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二、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及其他非普通住宅等,按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三、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