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锡地税函[2009]46号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 苏地税函〔2009〕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苏地税发[2004]58号文件规定,结合土地增值税征管实际情况并报经省地税局批复同意,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等,按2.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别墅(包括独幢、双拼、联排等类型),按4.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调整后的预征率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
二、根据《通知》第二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按取得收入的0.5%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2.5%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等,按取得收入的3%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别墅(包括独幢、双拼、联排等类型),按取得收入的5%计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调整之前已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实行核定征收的项目仍按原认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对以按实清算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高于市局核定标准的,在计算扣除项目时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应按照不高于市局核定标准予以核定扣除。【条款失效】
竣工日期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
修正系数 | 多层 | 115% | 115% | 115% |
小高层、高层 | 120% | 120% | 120% |
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或下达清算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市局上报《预备清算项目信息表》(附件2)进行书面备案;对清算完毕的项目,应按季度向市局上报清算工作台帐(附件3)、清算报告以及核定征收通知书等进行书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