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州地税函[2008]8号)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州地税函[2008]8号

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常地税发〔2007〕130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苏州地税发(2007)111号)的规定执行,同时作如下补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非普通住宅,按照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即可按取得收入的3%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00八年一月十日

● 全国土增政策集锦(2020年7月版) 土增26个争议专题,各地是如何规定的?● 房企完成销售,就应该进行土增清算吗?●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系列(七)综合运用● 房产企业完工时点如何把握? ●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如何纳税申报● 无偿划转资产之土地增值税分析 ● 合作开发分配房产,收入如何确认?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土增清算,我们是认真的!想要获取更多信息,请扫码关注我。如果您还有实务问题,可以添加微信:3341586979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