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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房开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锡地税发[2007]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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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锡地税发[2007]148号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07]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确定的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标准据以计算扣除。对于不同竣工年份的商品住宅项目,可以按照《分类房屋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年度修正系数表》进行相应系数修正。


二、计算核定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应将清算项目的不同类别房屋分别对照适用的核定标准,确定扣除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核定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标准×清算建筑面积×年度修正系数


三、本通知中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标准和年度修正系数参照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造价资料,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确定,由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四、根据《通知》第二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按取得收入的0.5%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2%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取得收入的3%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由纳税人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核定征收申请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核定征收通知书》。


附件一: 苏地税发[2007]75号

附件二:国税发[2006]187号

附件三: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标准

附件四:《分类房屋单位面积建安工程费年度修正系数表》

附件五:《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核定征收申请表》

附件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核定征收通知书》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三:

  

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标准

 

房屋类别

 

多层(七层及以下)

小高层(11层及以下)

高层(11层以上)

砖混结构

框架结构

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标准

600元/平方米

650元/平方米(其中带地下室的750元/平方米)

800元/平方米

1000元/平方米

 

附件四:分类房屋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年度修正系数表 

 

竣工

日期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修正系数

多层

100%

105%

110%

110%

110%

小高层、高层

100%

105%

114%

114%

114%

 

  

附件五: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核定征收申请表


附件六:

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核定征收通知书


审核批复号:    年)锡地税(     局)土增清算核字第   号     

 

税务登记证号


纳税人地址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核定征收审核意见

 

1、该项目中                  的核定征收率为     %

2、该项目中                  的核定征收率为     %

3、该项目中                  的核定征收率为     %

 

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07〕75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对你单位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按照以上核定征收率计征,特此通知。

                       

                                            主管地税机关:           

                                        年   月   日

说明

1、本通知一式二份,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2、纳税人须在接到本通知后的15日内按核定的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3、对该通知核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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