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007]219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常熟不发),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 苏地税函[2007]19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2.本规定自二OO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