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泰地税发[2005]88号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财政局、建设局: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05]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界定问题
我市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1、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3、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
二、关于对个人转售房屋行为征收地方税的问题
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转售房屋行为,凡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应按售房收入全额或差额征收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目前,我市暂按售房收入全额或差额征收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总税款征收率为5.55%。
三、关于房屋购置时间的确定问题
转售房屋的购置时间以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商品住房)。
四、关于个人转售住房价格偏低时如何确定计税价格的问题
个人转售住房如申报的售房成交价格高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则以申报的成交价格确定。如申报的售房成交价格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则以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确定。
五、关于契税的政策问题
1、关于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新政策:从2005年6月1日(含6月1日)开始,凡购买符合上述政府公布标准的普通住房,均(减半)按2%税率征收契税,购买非普通住房,按4%征收契税。
2、关于执行新政策的时点问题。
商品住房(一手住房):凡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在2005年6月1日(含6月1日)以后的,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凡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在2005年6月1日以前的,仍可按调整前的政策执行。属于现房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纳契税;属于期房的,必须及时向契税征收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各地要发布公告,要求纳税人限期进行纳税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存量住房(个人住房):本通知发布后,所有二手住房交易按调整后的新政策征收契税。
六、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地税局、财政局和建设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