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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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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5]95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财政局、房产局、 建设局(常熟不发)

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各区财政局、房产局、建设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05]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有权办理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经请示省局,明确由基层税务机关受理,接受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二、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5〕61号文件规定,苏州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的条件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
三、请各单位切实加强工作协调和互相配合,及时搞好新老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等数据信息交流与共享。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法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房产交易市场的税务窗口、各基层征收的窗口都要对纳税人做好政策辅导,以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联系。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建设局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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