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中石化壳牌(江苏)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地方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233号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中石化壳牌(江苏)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壳牌公司)是2004年8月13日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为一级法人,注册地在南京市,经营区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实行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主要从事汽油、柴油、润滑油等石油产品的零售业务和汽车的清洗、养护服务、餐饮服务及其它配套服务等。为了规范管理,同时考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现就中石化壳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地方税申报、缴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
中石化壳牌公司及其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市、县分支机构按现行规定分别至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中石化壳牌公司及其市、县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地税发票的,应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
二、各项地方税收的申报、缴纳
(一)营业税 营业税由中石化壳牌公司按市、县分支机构实际发生业务计算后,分别向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申报时应附报《中石化壳牌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缴营业税分配表》(见附件一)。
(二)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由中石化壳牌公司按市、县分支机构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后,分别向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率分别适用于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税率。申报时应附报《中石化壳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缴营业税分配表》及《中石化壳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缴增值税分配表》。
(三)印花税 印花税由中石化壳牌公司统一计算、贴花、纳税。
(四)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由中石化壳牌公司按市、县分支机构的房产进行计提,分别向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申报时应附报《中石化壳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缴城市房地产税分配表》(见附件二)。
(五)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由中石化壳牌公司按市、县分支机构的车船进行计提,分别向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六)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由中石化壳牌公司按照市、县分支机构转移土地、房产权属情况进行计提,分别向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七)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由中石化壳牌公司直接支付工资的机构代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各税种申报缴纳的其他事项按税法及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本文有关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内容失效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