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税政征管问题的通知
锡地税发[2004]7号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税务分局、稽查局及稽查分局: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苏地税发〔1996〕6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征管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1、从2004年1月起(税款所属期)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销售别墅(含预售)取得的收入预征3%的土地增值税;销售其他房屋(含预售)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预征1.5%的土地增值税;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的收入暂缓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销售完毕后,由征管分局办理土地增值税结算手续,对达到增值比例的,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别墅、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建设、规划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来确定,并在申报开票时须提供相应的批文。
2、从2004年1月起(税款所属期),对房地产开发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必须与营业税征收的计税依据保持一致,实行同一计税依据同步征收。2004年1月底前申报的房地产销售收入和预收房款仍按原征收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从2004年2月起,按新标准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
3、各单位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