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2]243号
各分局(局)、县局: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各单位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和转让周期较长,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等因素,加上前段时间误认为土地增值税要停征,放松了征管,造成征管工作抓得不够深入、细致等问题,为此,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对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各单位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要及时总结经验,尽快落实有关政策,切实搞好征管。各单位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并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培训、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二、要进一步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严格预征、申报制度,按照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中确定的预征率进行税款征收。【条款废止】
三、积极巩固、完善与房地产有关部门的配合。要严格按照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联合发文(宁财税[1996]185号,宁地税三发(1996)124号、宁房办[1996]151号、宁地税发(1998)252号、宁国土[1998]220号)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完善代征管理办法,做好代征单位的政策指导工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
四、继续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各项管理制度,应严格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管理,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严格减免税审批制度,对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对应报市局审批或备案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局审批或备案。
五、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于今年11月底前安排一次土地增值税专项调查,找出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政策执行情况,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土地增值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