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42号
各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税发[1996]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人员对1994年1月日以前鉴定的房地产开发合同、转让合同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并逐个鉴定、登记。同时,继续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工作。
二、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各地可按土地增值税实际征收数的5%提取征收费用,专用于支付手续费的征管费用。
三、按照《通知》要求,请各地于今年三季度前安排对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进行一次检查。对见车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和省局联系。
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开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