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6]124号
各分局、县地税局: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的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为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管部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协助地税局征收管理全市土地增值税,具体协助工作由南京市房产市场管理处负责。
三、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凡转让房地产的,应自契约签定后七日内,向南京市 房产市场管理处申报成交价格,同时向地税局设在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内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点,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申报等手续。
四、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后至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前,签定有偿转让房地产契约的当事人(含已办理过户手续的),应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一日前,向地税局设在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内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点,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申报等手续。【条款失效】
五、申报土地增值税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转让房地产契约;2、房地产权属证明;3、付款凭证或发票;4、财务会计报表;5、按照规定应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6、金融机构提供的利息支出证明;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转让房地产的有关资料。
六、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纳税人没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房管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予发放房地产产权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