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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6]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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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土管理局

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6]13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国土管理局,泰州市、宿迁市财贸办公室、国土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税发〔1996〕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土管理局要紧密配合,加强联系,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通知精神,国土管理部门在为纳税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之前,应对纳税人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估价报告和申报交易价格进行确认,然后由纳税人持国土管理部门确认后的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手续。国土管理部门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给纳税人的完(免)税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考虑到我省土地增值税实际征收情况,为加强源泉控管,保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各级地方税务局可委托国土管理局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时代征土地增值税,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国土管理部门应将代征情况及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四、征收土地增值税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与省局联系。

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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