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5]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细则》第七条(三)项“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一)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计算扣除。
二、《细则》第十一条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暂定为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中低档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微利房、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住房、落实私改房等。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