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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199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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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1995]2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七条“旧房,是指建成后已交付使用了一定时间的房产,其使用时间可掌握在一年以上。”


二、《通知》第十七条“存量房”,是指建成后尚未出售的房产,已经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房产不属“存量房”。


三、《通知》中规定暂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手续,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5]336号、苏地税发[1995]132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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