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第2号公告)的规定,现将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一、自2016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均为2% 。
二、原《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