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规范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普通住宅类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保障性住房除外)。
二、其它开发项目(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类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2%。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松阳县地方税务局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