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个人转让商业性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市区个人所有的商业性房地产转让,其单项资产计税价格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转让建筑面积在1000㎡(含)以上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按规定计算征收。商业性房地产的判定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性质确定,房屋产权证上无记载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性质确定。单项资产计税价格以单个产权证为计算单位。特此公告。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