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平湖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平政办发〔2014〕 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明确如下:一、从2015 年 1月 1 日(税款所属期)起,专业商业市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5%,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 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三、保障性住房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暂不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
四、原《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停止执行。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