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166号)精神,结合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自2014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将别墅、排屋、经营用房、商务(办公)用房的预征率调整为2%。
特此公告。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