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临海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将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自2014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排屋、别墅)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排屋、别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清算后多退少补。
特此公告。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