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转让工业用地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永地税政[2010]28号
各税务分局(延伸点):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企业转让工业用地情况不断增多,根据有关税收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企业转让工业用地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转让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按其转让收入分别计算征收5%的营业税,0.1%的水利资金及0.05%的印花税。
2、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征收7%或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附加费及2%的地方教育附加。
3、企业应将转让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收入并计企业收入总额。
4、企业转让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收入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1)1997年3月20日(含)前协议受让的工业用地,按3%征收;(2)1997年3月21日到2005年5月31日期间协议受让的工业用地,按2%征收;(3)2005年6月1日起协议受让的工业用地,按1%征收。
5、土地、房屋权属承受方按转让价格缴纳3%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
6、以上各税的计税价格为企业转让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协议转让价格,若协议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则按税务机关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7、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