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对1990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1990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现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又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三、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出事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 更多提升 —

专题汇编实务难题
全国土增政策集锦拆迁还房
土增26个争议专题融资借款
小白学土增系列尾盘销售
土增精选答疑系列成本分摊


福利大放送

为了感谢穗友们的陪伴,特整理《土增清算扣除秘籍》一份,识别左边二维码领取!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码关注土增梳理汇总小秘书详询:3341586979
『分享』『收藏』『点赞』『在看』安排一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