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的规定,现就调整哈尔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
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6%;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7%。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适用核定征收的,按照上述清算核定征收率执行(个人转让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