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公告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黑地税函〔2011〕49号)有关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不能够查实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要核定扣除。目前经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市区内开发项目“四项成本”进行专业测算并反复论证,拟请市政府批复后,现将我市市区2012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四项成本”具体扣除项目及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公告如下: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