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有关规定,全省统一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条款废止】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齐地税函〔2010〕25号)中的第1.2.3条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和《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齐地税函〔2010〕26号)第二款规定的预征率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