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联[2005]8号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8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源泉控管,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税发〔2005〕89号、国税发〔2005〕111号)和(黑地税联[2005]4号)文件要求,积极贯彻调控住房需求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建设部门要将测算的普通住宅住房平均价格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给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确保住房转让环节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有关地籍资料和地价资料根据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的需要及时予以传递。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的,地方税务部门不得办理减免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非普通住宅权属转移,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农税[2005]11号)规定,不得减免契税,既要按照3%税率征收契税。对有关部门擅自变通政策,违反或拖延调整后的税收政策不能及时落实的,要严格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要扎实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切实加强税收源泉源泉控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契税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国税发〔2005〕82号文件要求,在征缴契税时,对纳税人申报缴税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严格审核,对申报缴税资料不全和不能按照规定提供发票、房地产转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的,不予办理契税征缴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不能依法缴纳契税的,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三、要建立和完善财政契税征收机关、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与地方税务机关的信息传递机制。财政契税征收机关要对征收契税时契税纳税申报表、发票和房地产转让合同等载体上记载的信息认真整理、归集,并及时传递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要将每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及时向财政契税征收机关和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传递,对税收征管中发现的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情况,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
四、各级地方税务和财政机关还要积极与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规划等部门沟通和联系,多渠道获得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使用等方面信息,全面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五、地方税务和财政机关要建立和完善税源信息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税源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地方税务机关内部要有专门部门和人员接收、处理契税征收机关、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传递和提供的信息,及时向征收、稽查等部门传递。地方税务和财政机关要按照国税发〔2005〕82号文件要求的管理措施,加强各税的征收管理。
六、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积极协调,加强配合,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