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内地税字[2006]438号)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我市范围内旧房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2%。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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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内地税字[2006]438号)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我市范围内旧房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2%。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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