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
乌地税发[2007]54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海南西来峰工业区分局、乌达工业园区分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87号)要求,现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率确定为土地交易金额的2%,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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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
乌地税发[2007]54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海南西来峰工业区分局、乌达工业园区分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87号)要求,现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率确定为土地交易金额的2%,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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