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2021年上半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江门市市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2020年下半年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5398元。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