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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注:文中彩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简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推行工作的通知》,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关注“西藏税务”微信公众号查看《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将意见建议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纸质邮件等方式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


参与方式:


1.传真:0891-6834104


2.电子邮箱:xzswzcfgc@126.com


3.纸质寄送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拉萨市北京中路51号),邮编:850000。信封上请注明简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期限征求意见


附件1:

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简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推行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2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简并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纳税期限,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6月1日起,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自2021年7月1日起,按期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税,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附件1-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  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21年 月  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财产和行为税原有分税种纳税申报存在“入口多、表单多、数据重复采集”等问题,错报、漏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税务总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同时为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合理简并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纳税期限。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推行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21]27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自2021年6月1日起,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自2021年7月1日起按期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税,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附件1-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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