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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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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9]322号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摸清我市土地增值税税源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制度

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自项目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纳税人要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账》(见附件1,以下简称“台账”),登记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要做到一项目一台账,对于分期开发、分期清算的项目,要按分期建立台账。


二、加强对开发项目的日常跟踪与管理

建立《台账》后,主管地税机关要切实跟进该项目的房地产销售情况,并及时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台账》涉及的内容要进行跟踪,并按季度在《台账》中登记项目的房地产销售和预征土地增值税情况。当房地产项目销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中第二(一)点规定的情形时,应督促纳税人进行清算;当房地产销售符合187号文第二(二)点规定的情形时,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各单位要重视《台账》登记与更新工作,要将职责落实到税收管理员,要充分利用《台账》信息,通过分析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


三、建立数据定期报送制度

各单位在做好税收管理与《台账》登记的基础上,要按季度汇总本区(市)的土地增值税管理情况,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在每季度终了后25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向市局税政一处报送。


四、其他说明

(一)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更新、备份、上报《汇总表》。

(二)各单位要在7月25日前完成辖区内未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理工作。首次报送《汇总表》的内容包括从项目立项至2008年底的累计数,从2009年起分季度填写当期发生数。首次报送的时间为7月31日前,以后季度报送《汇总表》的时间按第三点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帐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汇总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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