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汇总】代收费用,土增清算能扣除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时,经常要代其他部门收取一些诸如城建配套费、维修基金等费用。目前,纳税人有两种收取方式:将代收费用视为房产销售收入,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或者在房价之外向购买方单独收取。从土地增值税的角度分析,两种方式的税收待遇是不一样的。具体我们看一下房产企业代收款项涉税解析,下面是各地的相关政策规定,大家可以参考学习!
目录
1.国家
2.黑龙江
3.湖南
4.西藏
5.湖北
6.广东
7.山西
8.广西
9.辽宁
10.河北
11.浙江
12.江苏
......
1
国家规定
2
黑龙江规定
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二十九条审核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时应当重点关注(三)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3
湖南省规定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第二十八条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纳税人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当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计算土地增值税不予扣除项目:(三)未计入房价的代收费用不允许扣除;第三十条计算土地增值税不予加计扣除项目:(一)计入房价的代收费用,扣除时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4
西藏自治区规定
西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试行)
第三十三条 代收费用的审核。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 的各项费用, 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 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 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5
湖北南省规定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税财行便函[2021]9号)
第三十二条 代收费用的审核应当重点关注:(一)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二)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6
广东省规定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42号)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税费是否计入销售收入问题(一)代收税款,不计入销售收入。(二)代政府部门收取各项费用,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关于印发《清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地税发[2007]187号)第十二条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视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7
山西省规定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售房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代收费用,应当作为计税收入(但不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8
广西省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二、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扣除问题
......
(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扣除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判断某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属代收费用应以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收费文件为依据,文件明确费用在售房时收取且由购房人实际负担的,认定为代收费用,否则,不能视为代收费用。
三、关于管道燃气安装费的扣除问题
2013年5月31日前,购房用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由购房用户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管道燃气相关费用的,按代收费用处理。2013年6月1日起的新建小区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34号)
第二十五条 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第三十八条 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核实有无将代收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情形。桂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试行)
七、关于政府部门代收费的认定标准问题 判断某项收费是否属于代收费应以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收费文件作为依据,若文件明确相关费用在售房时收取且实际负担者为房屋受让人的,则该收费为代收费用。否则,不能将其视为代收费。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9
辽宁省规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
第十四条 清算项目销售收入的确定。销售收入是指清算项目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预收房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收入的确认重点审核企业预售款和相关的经济收益是否全部结转为销售收入,同时应审核向购买方收取的房价款中是否包含代收费用。
10
河北省规定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冀地税发[1995]71号)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11
浙江省规定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清算审核工作指引》的通知(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清算收入审核......三是抽查售房合同,尤其是售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或与关联方签订的经营合同,审核是否存在售后返租业务直接以租金冲减售房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收费用已计成本未计收入的情况。三、扣除项目审核11、可加计扣除项目的重点审核。重点关注样板房、代收费用等在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之间的归集情况。一、清算报告格式6、是否有代收费用并说明代收费用性质、是否计入房价及相关核算情况。12
江苏省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归集方向的通知(苏地税函[2011]81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白蚁防治费为代收费用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
(五)相关费用、基金的扣除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不得加计扣除,也不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以上政策源于小金日常收集,如果您有新的政策补充,欢迎留言告知,小金将及时更正发布,把最新最快最全的政策,分享给大家!
声明
本文系金穗源原创文章,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不注明来源,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文章观点仅供探讨交流,不构成任何投资、引导意见。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独家原创(点击蓝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