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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复函:锅炉烟气监测中实测低于标准应如何处置
市环保局关于对锅炉烟气监测中实测氧含量低于基准氧含量问题如何处置的情况的复函
津南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锅炉烟气监测中实测氧含量低于基准氧含量问题如何处置的请示》(津南环保报〔2017〕69号)收悉,经与标准编制组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锅炉烟气监测时,出现实测氧含量数值低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中规定的基准氧含量的情况,需按标准要求进行折算。
2017年12月8日
联系人:天津市环保局科技标准监测处 周莹
联系电话/传真:022-87671551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天津市环保局
本期编辑:刘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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