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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2018年度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7年纳入许可证核发范围的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炼焦、玻璃、电镀、制药、农药、氮肥、印染、制革、制糖、有色金属冶炼共计15个重点行业的排污单位。

二、检查时间

2018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三、职责分工

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排污许可证专项检查工作,汇总报送检查情况。开展15个重点行业企业发证情况再梳理,对当时尚不具备发证条件,经整改后满足发证条件的企业尽快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经整改仍不满足发证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发包含整改要求和期限的许可证。

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及时将最新发证企业清单提供给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并负责检查已发证企业的执行报告是否基本规范、信息公开是否基本落实。

环境监测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已发证企业监测数据联网报送情况和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的检查,并将监测数据联网报送不到位和自行监测方案不符合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的企业清单提供给环境监察执法部门。

环境监察执法部门根据许可证核发部门、环境监测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清单,并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掌握的未持证排污企业清单,对照第四条检查重点对企业是否持证排污、是否按证排污进行检查。许可证核发部门、环境监测管理部门协助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具体检查方案由设区市环保局制定并实施,现场检查应当确保辖区内已发证行业全覆盖,检查企业总数原则上不低于该行业发证总数的20%(印染行业不低于10%)。

四、检查重点

(一)是否持证排污;

(二)执行报告是否基本规范;

(三)信息公开是否基本落实;

(四)监测数据联网报送是否正常;

(五)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监测技术指南要求;

(六)是否通过未经许可的排放口排放污染物;

(七)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

(八)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九)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是否达标;

(十)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是否基本齐全。

五、其他事项

(一)对应领未领或未申报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无证排污行为进行处罚。对已发证企业的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行为的,按法律法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二)请各设区市环保局于2018年6月1日前将本辖区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厅(汇总表电子版格式在省环保厅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江苏省环保厅

本期编辑:刘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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