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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历史土壤污染修复该由政府还是企业承担?

  

2018年12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被上诉人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庭审过程通过互联网平台全程直播。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2018年12月18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上,上诉人陈述了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被上诉人发表了答辩意见,合议庭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相关证据、依上诉人申请调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 

19日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地块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在政府已经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案涉地块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费用;上诉人要求三被上诉人承担赔礼道歉侵权责任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等主要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上诉人自然之友、绿发会认为:

1、三被上诉人是环境修复责任主体。政府代替污染者成为修复责任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政府实施环境修复仅为履行管理职能,政府已支出的费用、将来支出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2、公益诉讼目的未实现。政府工作仅是防控而不是修复,环境污染依然存在,后续大量且长期的修复工作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三被上诉人作为责任主体未承担侵权责任;公益诉讼对污染者的制裁目的未能实现;

3、被上诉人企业改制不影响债务的承担,即使影响也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改制前后主体担责的举证责任;

4、一审程序遗漏改制前企业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5、一审诉讼费判决不当。绿发会并没有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让三被上诉人承担3.7亿元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公益诉讼也不应当适用财产类案件的诉讼费用收取标准。

被上诉人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认为:

1、本案不具备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受到污染的是涉案地块本身,损害的是财产权益而非公共利益;

2、被上诉人不是涉案地块修复责任主体。政府收储后的修复责任应由土地受让人承担;出让人丧失土地控制权无法进行修复;

3、被上诉人企业改制未考虑污染治理债务,"谁受益、谁补偿",历史形成的污染的修复治理责任应当由受益人地方政府承担;案涉地块存在与被上诉人无关且已经终止的污染单位;

4、上诉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已经组织实施修复和风险防控,污染危害已得到初步控制并得到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组的确认,制定的后续防控措施合理且正在实施; 

5、被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已搬离,本案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6、本案上诉人起诉已超出法律规定的3年的诉讼时效;7、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认定和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未提出减、免诉讼费用申请。

本案将于2018年12月27日继续开庭。

来源 | 江苏高院

编辑 | 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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