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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炼焦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我部决定制订发布《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修改单(以下简称修改单)。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就该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9月1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周羽化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21
  电话:(010)84934068
  传真:(010)84921403
  电子邮箱:zhouyh@craes.org.cn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洪宇宁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869
  传真:(010)66556262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3.《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8月1日
  (此件社会公开)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我部决定修改《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修改内容如下:

一、 调整表1、表2、表3中多环芳烃、苯并(a)芘的排放控制要求,增加萘排放控制要求:


二、 表1、表2、表3中增加表注“注1):酚氰废水单独处理,执行括号外排放限值;酚氰废水与生活污水等其他废水混合处理,执行括号内排放限值

三、 删除5.2.2条,将4.1.5条修改为焦化生产废水经处理后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的水质,其pH、SS、CODCr、氨氮、挥发酚、氰化物、多环芳烃(PAHs)、苯并(a)芘及萘应满足表1中相应的间接排放限值,监控位置为酚氰废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的回用水池内挥发酚应满足表1中相应的间接排放限值,监控位置为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的回用水池内。

四、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表中增加废水中萘的监测分析方法




现有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本修改单发布实施之日起,按照本修改单规定执行



来源 | 生态环境部     编辑 | 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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