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环评公众参与各个单位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这两天作为建设单位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网发布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即环评征求意见稿,闹得沸沸扬扬,一时间各大媒体均以中科院南海所为标题或报道重点,环评单位瞬间成为了千夫所指。
作为一名攻城狮,对于报道中提到频繁出现的低级错误感到气愤,这不就是坏了那锅汤的老鼠吗?还好是公众参与送审稿,其实也就是征求意见稿,此阶段被群众发现也是及时制止了坏事;如果真的未进行深入的生态调查,仅仅把湛江改为深圳形成正式报告并提交环保局受理,那真是人神共愤。于是我赶紧翻一遍各个大法中规小条,看看这种情况能被法网的哪条哪款逮住。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此次报道出来的是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只是环评过程中的产物,无法等价于环评报告,个人觉得这条适用起来有难度。
还有最有威慑力的第三十二条,此条确定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说明了如何处罚。同样此条针对的是环评报告书(表),如果把环评报告书(表)看成成熟后摘下来交到环保局的成果,那征求意见稿就是还长在树上未成熟的果实,所以按此条进行处罚似乎也不太合适。
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环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显然,此事件发生在环评工作的一个阶段,在环评工作中,适用此条合适,处罚的是单位,而没有处罚项目主持人。同时此条例针对建设单位法律责任的条款(第二十一条)不适用。
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全文有多处耀眼的文字“建设单位应当公开。。。”,这样,环评征求意见稿是由建设单位公开的,而现在的舆论焦点是环评单位环评抄袭。毫无疑问,不管环评项目主持人有多么不负责,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是跑不掉的。所以,建设单位找第三方进行环评,是环评单位是谁重要,还是项目主持人是谁重要?二者都重要,而项目主持人更重要。
据网上的消息,这个项目是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总包中标,总体负责项目的前期所有咨询,其中就包括代建设单位委托中科院南海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前期咨询业务总包,是这个行业通常的做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显然此条文要求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规定不适应正常的市场行为。
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仅对公众参与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全文不涉及处罚的条款。按照此办法进行各个阶段的公示,这样环评各阶段的公示程序上合法,而报告质量低劣属于技术问题,除非能说明在没有形成征求意见稿时,为了赶进度提前进行的征求意见稿公示,程序不合法。而不合法的责任归属参考上一条。
5、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项目主持人还是赶紧准备好办法中要求的资料吧。如果建设单位不认识项目主持人,那么这个阶段项目主持人确定了吗,是个有意思的问题。另外,怎么落实编制主持人全程参与,也是一个有意思的事情。
行文至此,我疑惑了,征求意见稿怎么都不合适与各个条款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画等号。建设单位有责任,可是应该适用哪条哪款呢?设计单位又是否有处罚的依据呢?环评单位的处罚有适用的条款;万幸,我没有找到对项目主持人的追责条款。至于计分办法,对于全部是负面条款的文件,我不忍深入查阅。
6、环评公众参与是党的群众基本路线和民主法治在环保领域的重要体现,任何人都无法质疑、否定环评公示的合理性。这次事件首先由公众发现就是最好的证明。需要整个社会深思的是,整个项目的前期咨询不仅仅有环评吧,查查设计单位总包了哪些前期咨询,难道其他咨询领域不需要体现群众路线,不需要体现民主法治?怎么公众获取项目信息的渠道全部集中在了环保上?生态环境保护,环保部门是主体,其他国土、水务、林业、渔业、海洋等部门也有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怎么体现公参参与,让公众监督呢?
7、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都要为这件事情负责,谁是主责,谁是次责,如何处罚,板子是否会打到设计单位身上,给社会一个交代,给环保从业者敲响警钟,给建设单位环保主体责任的警示,坏事的教育意义和好事相比,那是又深又远啊。事情发生在这个阶段,有好有坏,坏在坏事已传千里,好在一切都还来得及改正。警示意义大于处罚结果。
8、还有一点与此事不太相关的问题值得深思,如果某个领域的法律条文对这个领域的大多数人来说是束缚,是掣肘,而引入正途的力量太弱,甚至很容易让大多数人钻空子,钻不好就踩到了红线,造成守法的从业者在行业竞争上处于劣势,那这个行业的人是不是惨了点?而作为落实环境保护的“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该是最重要和做成熟的,前段预防大于后端治理,哪个制度又能取代环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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