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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你“凭什么”……

李高兴 环评互联网 2021-04-15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你“凭什么”

作者 | 李高兴

本文源自网友投稿,仅代表作者观点。
          
近日来,“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环评报告事件”刷屏了网络热点,很多人对环评这一行业,从事环评这一类人群充满了怨念,认为这就是一个欺诈的行业、一群骗子,作为从事近12年的环评从业者,我不认同!
今天看了从圆明园到深圳湾,看环评事件的结局和意义”这篇文章之后,与作者同样的感觉,环评的弱势已经到了极点。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毕竟时间太过久远,但从当年网友的反应,圆明园干了“大逆不道”的事情,而且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实际情况呢?当年连地下水导则都没有,嗯,有了之后闹了多少笑话圈内人应该都清楚。
从当年的圆明园事件,也许大家并不知道圆明园事件是怎么回事,就是几个水坑“传说中的景点”,做了防渗,但是对北京市来说,这真的就是几个水坑而已但是当年推动了“公众参与”进入了千家万户,推动了只有环评才能在网上看到“全本”。
若干年来,发生事故,第一件事,找环评。为啥?
因为从公开信息,该项目或者该厂只能找到环评公示、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只能看到环评是如何一步步的通过审批的。
管你在取得环评批复的同时,甚至于远远早于环评就取得了安评、职业卫生评价、水土保持、消防、土地、规划等等专项评价的批复,既然发生了事故,反正环评不应该通过,都是环评的错,没人想环评到底是啥。
这么多年,一件事记忆深刻,“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中环保部门第一时间对周边的污染状况进行监测,第一时间向公众表明环保部门在事件中应该承担的责任是什么,爆炸造成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属于环保部门的职责范围,但是产生的有毒有害的气、水、固体废物,造成的长时间超过环境质量标准、影响公众健康甚至于人员伤亡,才是环保的事情。
所以天津港事件的锅并没有推到环评上面。

          

若干年后,“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环评报告事件”又把环评推到了大家的眼前,环评承担的单位是什么呢,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著名科研单位。
说他们出来的环评报告比某某私企差,真心不认同,毕竟做为一个老牌的科研机构,其科研成果(环评报告勉强也算科研成果吧)有其完善的制度要求。。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低级错误呢?
我猜测是这种情况(南海所同仁可以确认下),疫情原因建设单位催报告,按照建设进度要求,必须某某时间开工,明确提出什么什么时间必须给出报告,不然你违约,我不付钱。
环评单位想出一个解决办法,先给出一个报告公示(这个报告不需要南海所盖章的、也不需要项目负责人签字),十个工作日之后完善报告进行上报,但是呢,这个无章无签字的报告,兴许部分章节是某个刚进入单位的人写的(个人认为确实为业内一大弊端,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临时工”才是写报告的主力军),出现了低级错误,公示了,被人发现了,炒成热点了,怎么办呢?
第一时间,南海所认栽了,让自己的员工把大部分责任背了,这兴许是因为做环评的在科研单位里面地位比保洁人员略高但也有限有关。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处罚的首要一点,这个报告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节点,才能处罚,法律没有规定。那么没有盖章上报的报告的处罚理由是什么呢?环评报告征求意见稿有一些问题又怎样呢,所有人都可以针对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是否采纳,并在公众参与说明中予以反馈。
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依据什么处罚?
即使公示的是拟上报稿,公示当晚熬了个通宵把错误改了,不可以么?成果没有签字、盖章,处罚的法律依据在哪儿?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应该清楚,其他部门如果送给贵局不盖章的文件,贵局是不会拿这份文件当做正式文件的。
如果连征求意见稿就开始处罚,要不要到电脑里看看过程稿进行处罚!
          
综合考虑这个所谓的“事件”,个人觉得,某些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理念的偏差,舆情出现后,并不是依法依规分析事情的根源和问题,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问题。而是把“事件”中各方排排坐,看看谁是软柿子……。
黑锅不能让环评单位一直背,建设单位才对结论负责,建设单位才是公众参与的主体,为什么建设单位公示的东西环评单位负责并且被追究责任,而并没有建设单位一个名字出现呢?只因为是付钱的单位还是因为建设单位也叫某某局,是自家的亲?……
发散开来,各级环保部门发布的针对环评报告抽查后处罚公告,这些项目是未经过评审的么?是经过评审并且通过审批的,处罚环评单位而未处罚审批单位的理由是什么?
环评单位的信用分,要与个人征信挂钩,而且终身负责,这些错误从此变成了不可承受之重……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 更 多 热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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