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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环境监管的几个误区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生态环境执法实务 Author 曹晓凡
误区一
对规模以下畜禽散养户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实施处罚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在其“前言”中写道:“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在其正文“1.2适用范围”中写道:“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所以,规模以下的畜禽散养户即使没有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多项排放指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也不能认定其为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对于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无可以适用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对规模以下畜禽散养户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实施处罚是错误的。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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