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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 关于高位池海水养殖项目环评类别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高位池海水养殖项目环评类别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21〕284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高位池海水养殖项目环评类别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21〕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名录》)根据养殖类型和养殖规模明确了“海水养殖”的环评类别要求。请示中提到的不涉及用海面积的高位池海水养殖与涉及用海面积的高位池海水养殖,区别在于养殖池位于法定海岸线向陆一侧或是向海一侧,两者污染物排放类型基本一致,产生的环境影响相似。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部内抄送:法规司,海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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