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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改革要点提示
●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主要是解决“暗箱操作”易滋生腐败问题,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实行“净矿出让”,做好用地用海用林用林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主要是解决原来批矿与批地等脱节问题,提高行政审批效果,但对矿业用地(包括尾矿库)改革仍然没有明确的说法。
●明确部和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目前有的省强调“生态优先”,将市级矿业权许可上收到省级,既不符合简政放权要求,也不符合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要求。
●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的内外资公司,以后均有资格取得油气矿业权。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这对一些企业是个商机。
●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由此前的3年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5年。这个需要相应修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
●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将矿产资源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将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分为预测、控制、探明三级。这主要是为最大化降低社会认知的信息交易成本,直接体现“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企业可根据技术能力确定技术可采储量,根据经营决策确实经济可采储量。
●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这主要是通过缩减办理环节和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主要是为了减轻矿业权人负担,也有利于推动建立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
●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原来的规定本就多余,反而带来很多麻烦。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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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