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言风语‖农村宅基地执法出现“扯皮”,自然资源部门还管吗?
2020年1月1日,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此前,在机构改革中,已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就宅基地审批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予以进一步明确,提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在涉及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方面,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也曾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承担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应该说,对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职责,无论是新的法律规定,还是部门职责分工,都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却出现了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将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所指“土地”,解释为现有村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土地,提出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及其它农用地建住宅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新《土地管理法》七十五条、七十七规定负责立案查处。有的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还出台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由县级政府统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由乡镇政府组织农经、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负责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而且特别明确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行为。这些解释和部门规定显然是与新的法律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不符的。
还有的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形成的存量农村宅基地违法问题,应由自然资源部门继续负责查处整改工作。有的基层自然资源部门也反映,农村村民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住宅,有的同时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其行政处罚权在乡镇政府,对既违反《城乡规划法》,又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村民建住宅违法案件,也很容易出现互相扯皮现象。
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和执法职能由自然资源部门划转农业农村部门,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一项重大变化。依据新的法律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门主要是负责涉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村庄规划编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安排、农地转用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等相关工作。但目前在农村宅基地执法职责方面出现的不同理解和争议,已导致一些地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住宅违法用地查处方面出现“两不管”。
笔者认为,基于基层的实际情况,为防止宅基地执法出现“两不管”现象,解决目前“争议”和“扯皮”的办法,就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尽快推进在乡镇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从而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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