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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工程建设项目因施工采挖砂、石、土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吗?


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但如果建设单位因修建道路等工程施工,或实施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一般不允许对外销售,特殊规定是对实施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中,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



相关规定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 规定: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国土资源部

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

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函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1998年8月1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404号)

 

广西自治区地矿厅:

你厅《关于解释国土资函〔1998〕190号规定的请示》(桂地报〔1999〕21号)收悉,现就你厅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以下简称《复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复函》“三”中的“异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之外范围。

 

                199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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