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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


成都市青白江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许可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成都市青白江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管理,适用本办法。因过期失效需重新办理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指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对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规划方案进行调整且调整内容导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图的行为。 
第四条 经依法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之内,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和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
(二)国家、省、市、区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标准等政策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响应变化的;
(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政策变化产生必要调整的;
(四)有关部门在技术审查时,发现建筑工程规划方案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且必须调整的;
(五)对原建筑工程规划方案进行优化的;
(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七)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第五条 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向区城乡规划局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书面申请书,明确变更的原因及内容,同时提交原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拟变更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文本(包括电子版)、总平及施工图、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必要时,需提交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第六条 对提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应先按照《成都市青白江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制度》对拟变更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区城乡规划局在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对依法审定的拟变更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包括青白江区公众信息网区城乡规划局子网站、区城乡规划局公示处和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申请人须提请公证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内容包括原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拟变更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拟变更的主要说明等相关图文资料。 
第八条 公示期满无意见的,可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同意变更的,区城乡规划局核发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同意变更的,发出不予变更书面意见。 
第十条 区城乡规划局核发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自核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审定变更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青白江区公众信息网区城乡规划局子网站和建设现场予以公告。公告时间至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完成止,公告内容包括: 
(一)经审定变更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二)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变更后的证载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回,按区城乡规划局有关注销的程序规定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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