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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下放后,看河北如何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

自然风 自然微论坛
2024-11-10

2022年12月12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54号),主要针对自然资源领域部分执法权下放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有的乡镇和街道对自然资源执法工作重视不够、日常监管缺失,县乡两级衔接不畅,共同责任机制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新增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仍然屡禁不止等,结合河北实际,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职责分工



将自然资源领域部分执法权下放乡镇和街道,如何合理划分县乡职责是个重要问题,否则极易产生争议和推诿扯皮,最忌讳的就是使用“重大、复杂、有一定社会影响”等来区分职责。

2020年11月7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对县乡职责已予以明确,避开了这些“坑”。

这次河北印发的《通知》,对县乡职责分工进一步予以明确,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增加了村级职责,简单说,就是巡查、劝止、报告。(推荐阅读:村干部有没有管地的权力和责任?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主要承担未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负责查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跨乡镇和街道行政区域违法用地案件,对乡镇和街道自然资源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自然资源领域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权,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不再继续行使。


乡镇和街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下放事项,负责日常执法巡查、制止,履行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查处职责,负责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核查处置、土地和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整改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督察和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县级以上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工作。



村委会、居委会要配合乡镇和街道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及时向乡镇和街道报告。


巡查和制止



2021年4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点击查看)。对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制止,能有效解决形成事实违法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拆除难、整改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难等,特别是能减少当事人重大经济损失,减少对基层干部追责问责的压力。
这次河北印发的《通知》,在强调加强日常动态巡查(其实发现不是主要问题,而是发现了不说、不管)的同时,主要是针对“制止难”,提出要严格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对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必要措施。

制止措施

对制止无效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所属县(市、区)政府报告,并抄送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违法用地行为。



对市以上重点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未供即用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抄送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及时向本级政府和设区的市自然资源部门报告,设区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一案三查



社会比较关注的:“盖的时候没人管,被卫片发现后就拆除”,反映出的是基层日常执法监管缺失,其背后是不作为和失职渎职问题。(推荐阅读:河北公开通报11起乡镇对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和弄虚作假问题
这次河北印发的《通知》明确要求:自然资源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下放后,乡镇和街道不认真履行巡查、制止、查处职责,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乡镇和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对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了不劝止、不报告,甚至默许、纵容的,严肃追究村“两委”主要干部责任。
有的违法用地问题,比如交通、水利、能源、旅发大会等重点项目以及政府招商引资的产业项目、挖湖造景等,主要是地方政府主导的,有的是行业部门主导的。比如最近自然资源部在公开通报《2021年耕地保护督察发现的45个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点击查看)中,就明确指出:一些基层市县政府及部门主导推动违法占地,补充耕地、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责任不落实,有的甚至弄虚作假,严重冲击耕地红线,危害国家粮食安全。
所以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这次河北印发的《通知》明确提出“一案三查”,即:在依法追究违法主体法律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违法行为人员中党员公职人员的纪律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监管责任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三个硬措施



这次河北印发的《通知》,提出三个硬措施:一是实行新增非农建设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制度。二是对新增违法用地突出、整改不力的县(市、区),实行区域建设用地限批。三是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到位后确需补办手续的,从新从高收取有关费用,提高违法用地的成本和代价。
关于“增违挂钩”,2022年3月9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已印发《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点击查看)并已实施。
关于区域限批,2022年10月,针对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问题突出和整改不力,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已暂停办理清苑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在全省通报。

创新机制



《通知》提出:依法依规探索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实行失信惩戒。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点击查看)第六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违法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将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土地违法行为等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土地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此前,河北省宣化区在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推荐阅读:河北宣化: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另外,《通知》还提出:推动建立“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的执行机制并强化组织实施。
关于“裁执分离”,主要是解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难问题。(推荐阅读:“裁执分离”的争议与探索

制订责任追究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保护和对出现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严格落实奖惩,严肃追究责任。
此前,保定市清苑区结合基层实际,已制定出台了《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十条硬措施》(点击查看)。主要提出:再发生1宗因未及时巡查发现、未有效制止、未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对所在村党(总)支部书记停职调查,严肃追责问责;对分管的乡镇领导、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驻村包片的乡镇干部严肃追责问责。一个乡镇再发生2宗及以上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且未及时巡查发现、未有效制止、未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对所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停职调查,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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