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已干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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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公共利益征地的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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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调整完善产业用地政策,创新使用方式,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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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研究完善促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税费制度。以多种方式推进国有企业存量用地盘活利用。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建设用地整理,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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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施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推动土地计划指标更加合理化,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加强土地供应利用统计监测。实施城乡土地统一调查、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登记。推动制定不动产登记法。
支持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合理划分土地管理事权,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探索赋予试点地区更大土地配置自主权。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探索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转换机制,在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占一补一的前提下,严格管控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严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实现占优补优。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建设。
鼓励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支持建立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机制,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
推动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鼓励试点地区探索通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详细评价等方式,细化完善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探索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的创新举措。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地区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支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
推进合理有序用海。探索建立沿海、海域、流域协同一体的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统筹陆海资源管理,支持完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海岸线动态监测。在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管严控围填海活动的前提下,探索推进海域一级市场开发和二级市场流转,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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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面
——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一是实行增存挂钩。2018年6月2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二是建立督查激励机制。研究制定了《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推荐阅读:《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三是保障重大项目。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提出: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使用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当季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年底以省为单位统一核算。当年指标不足的,可结转使用前三年度节余指标。
——建立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2021年12月21日,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提出原深度贫困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五年内可继续跨省交易增减挂钩指标。
——严把补充耕地质量。2022年9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2022年11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2019年12月1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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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存量用地方面
——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6年11月11日,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文件对如何处理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提出分类分阶段处置的具体政策,但该文件已超过五年有效期。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提出: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可以继续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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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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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
——土地征收。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将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各省份也大都出台了具体规定。(推荐阅读:最新土地征收程序和规定)
——宅基地制度改革。目前正在开展第二轮试点。(推荐阅读:征求意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目前正在开展第二轮试点。(推荐阅读:1. 八个关键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规定;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先行,暂不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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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探索方面
目前省级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提出比较系统全面改革方案的是广东省,2022年12月17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走在了全国前列,其他省份也有一些动作。
——规划规模指标。内蒙出台了《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提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节余指标可跨行政区域调剂使用。
——建设用地供应。一是山东出台了《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暂行办法》,提出除工业用地外,公共服务用地(包括能源、环境保护、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公共卫生、停车设施等)、混合用地(不含商业、娱乐、商品住宅用地)也可弹性供应。二是广东出台了《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三是河北出台了《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
(依据公开信息,整理内容可能不全面,仅供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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