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业用地政策
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点击查看),对工业用地提出多项改革举措。经过长期探索实践,目前正在逐步形成制度性成果。
目前有的省市已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规定。比如:广东出台的《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山东出台的《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暂行办法》,河北出台的《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北京出台的《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等。
01
弹性供应
长期租赁
· 供地
实行挂牌方式。在20天公告期结束时只有一个申请人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申请人多于一个的,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
· 权能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转让的,原承租人退出,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给受让人,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转租的,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应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权实现时,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在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期内,租赁期届满,在满足合同约定续租条件的情况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租应予以批准,续期租金应在初期合同中约定。
· 地价
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先租后让
· 供地
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晰租赁期限、租赁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一并向社会公告。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符合转出让条件后,与土地使用者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
· 权能
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转出让后,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 地价
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
弹性年期出让
· 供地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整宗土地可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
· 权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年期届满,符合法定及合同约定续期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应予以批准。
· 地价
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
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缴纳土地租金或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其中,采用租赁方式供应的,在办理首次、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应审查截至登记时点土地租金是否已缴齐,并收取相关缴纳凭证。
02
标准地
03
混合用地
04
带项目供地
“带项目”供地,是对现行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的一种完善,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地方招商引资中普遍遇到的“招来的”与“挂出去”难题,把过去在公开出让中的“装模作样”变成“阳光交易”。
05
盘活存量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点击查看)提出: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2022年11月24日,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点击查看),提出多项新的政策规定,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涉地历史遗留问题给出解决方案。(推荐阅读:国企:“二调”之前的违法用地,可补办手续)
06
二级市场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点击查看)提出: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提醒
规避用地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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